
溫州網時事訊,2024年5月9日,美國最高法院在與華納音樂就說唱歌手弗洛·里達(FloRida)歌曲的法律訴訟中做出了對邁阿密音樂制作人有利的裁決,解決了版權案件中索賠金錢損失時限的爭議。
由自由派法官埃琳娜·卡根(ElenaKagan)起草的6-3裁決確認了下級法院有利于制片人謝爾曼·尼利(ShermanNealy)的裁決,后者于2018年在佛羅里達州聯邦法院起訴華納子公司和其他人。
尼利表示,他的唱片公司MusicSpecialist擁有托尼·巴特勒(TonyButler)(也被稱為PrettyTony)的電子舞曲《JamtheBox》的版權。華納藝術家弗洛·里達(FloRida)的名字是特拉瑪·迪拉德(TramarDillard),他將《JamtheBox》的元素融入到他2008年的歌曲《IntheAyer》中。
尼利起訴音樂出版公司華納·查佩爾等人,稱他們從他的前商業伙伴巴特勒那里獲得了無效的《JamtheBox》許可證,而尼利則因分銷可卡因而被監禁。制片人因2008年涉嫌侵犯版權而要求賠償。
根據美國在發現索賠后提起版權侵權訴訟的時效,聯邦法官裁定尼利只能就他提起訴訟之前三年內發生的侵權行為獲得損害賠償。總部位于亞特蘭大的美國第十一巡回上訴法院推翻了這一裁決,并表示“及時采取行動不會造成損害賠償”。
周四,最高法院維持了第十一巡回法院的裁決。
卡根寫道:“《版權法》賦予版權所有者因任何及時索賠而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他指的是本案中所涉及的1976年聯邦法律。
在二月份最高法院的辯論中,一些法官表示,在重新考慮另一起糾紛中的訴訟時效問題之前,他們無法對該案做出裁決。目前,法官們正在考慮是否在赫斯特報紙與攝影師安東尼奧·馬蒂內利之間的版權糾紛中采用“發現規則”。
保守派法官塞繆爾·阿利托在辯論中表示,“令我擔心的是,我們被要求決定一個問題,該問題可能會根據后續決定而被消除”,即“證據開示規則”是否適用。
周四,保守派法官尼爾·戈薩奇(NeilGorsuch)在一份反對意見中呼應了阿利托的聲明,阿利托和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Thomas)也加入了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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